(2013)禹民一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红敏诉刘闯、贾盼盼、朱红升、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4050号原告杨红敏,女,生于1964年。被告刘闯,男,生于1985年。被告贾盼盼,女,生于1976年。被告朱红升,男,生于1976年。被告杨爱娟,女,生于196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敏诉被告刘闯、贾盼盼、朱红升、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杨红敏承担。审 判 长 李敏杰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