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春英与季中华、梁英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英,季中华,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英,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季中华,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梁英,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张春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中华、梁英公证债权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的(2014)葫辽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中华、梁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英没有提供季中华、梁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