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法执字第9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谭明顺劳动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07-95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顺,高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法执字第956-5号申请执行人谭明顺。被执行人高明晖。申请执行人谭明顺与被执行人高明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明晖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明顺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执行的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