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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亚锋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锋,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25-1号原告:卢亚锋,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1948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御园新村6栋1户,身份证号342125194802010210。委托代理人:胡金同,系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亚锋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锋撤回对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亚锋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