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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雨占与于贵永、巴雅日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占,于贵永,巴雅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占,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贵永,男,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巴雅日图,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于贵永所有的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