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贾某、王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00073号抗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小名贾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4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辰英,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群众,农民。2013年8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4月12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别名某某、三杰的,群众,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群众,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别名闫某某,群众,农民。2013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投案自首,同年8月9日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逮捕,2014年4月12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乙,群众,农民。2013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投案自首,同年8月6日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别名刘某某,群众,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7日投案自首,同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群众,农民。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侯某,群众,农民。2013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群众,农民。2013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原审被告人侯某甲,群众,农民。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抓获,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4年4月12日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等11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2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王某、李某、刘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闫某、侯某、贾某侯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十一名原审被告人未分主次,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贾银停等九人以是经济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贵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贾某等11人及某的辩护人王贵强、张辰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耀旗审判员胡海军审判员闫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郭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