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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景良、闫红、李葱、李佳与李荣、杭春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良,闫红,李葱,李佳,李荣,杭春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李景良(又名李景民),男,1948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闫红,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葱,女,1993年8与1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李佳,男,1999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杭春芳,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良、闫红、李葱、李佳与被告李荣、杭春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良、闫红、李葱、李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良、闫红、李葱、李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水浪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