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瑞泽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瑞泽,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瑞泽,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洽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2区8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国信,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瑞泽因与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房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瑞泽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泰公���不应当收取天然气管道费199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瑞泽请求退还天然气管道费1990元有无依据。依据巴彦淖尔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9月28日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理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各级规划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面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政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管理……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对因配套管道天然气而发生的入户安装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安装费标准执行。其中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本案所涉四季花城3区系国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而非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国泰房地产公司向杨瑞泽收取天然气管道费,属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意见内容。另外,杨瑞泽与国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承诺只有水电暖接通,没有天然气配套设施的相关约定,签订合同时,天然气配套设施尚未纳入巴彦淖尔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杨瑞泽亦无证据证明国泰房地产公司重复收取天然气管道设施费或已计入销售房屋的价款之中。综上,杨瑞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瑞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伟煜代理审判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那日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