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11号原告贾龙。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住址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负一号。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址渝中区民族路2号。被告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山正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贾龙承担。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