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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岩、白风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薛国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48号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写字楼10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瑞安,董事长。被告高岩,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白风玲,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99号傅山盛康大厦225室。法定代表人高岩,执行董事。被告薛国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薛国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愿以银行存款20.4万元作担保,申请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03387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万四千元;二、冻结被告高岩、白风玲、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薛国斌银行存款合计二百零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一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