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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喜花与朱致君、林成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胡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花,朱致君,林成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胡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91-3号原告:刘喜花,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晶,现住延吉市。被告:朱致君,现住延吉市。被告:林成录,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胡国军(被告林成录女婿),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现住延吉市。被告:胡国军,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喜花诉被告朱致君、林成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胡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喜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57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刘喜花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