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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执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昌昌河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与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为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华昌昌河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南执字第231—7号申请人保定市华昌昌河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克强,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保定市华昌昌河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为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部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满城县贤台乡中南韩村村南房屋,房屋登记所有人邓朝(实际房屋所有人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xxxxxxxxx以及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登记使用人邓朝(实际该幅土地使用权人保定富伟精品服饰有限公司),使用权证号保满国用(xxxx)字第xxxxxxx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车辽晖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