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艳与邓某义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艳,邓某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艳,女,汉族,被告邓某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艳与被告邓某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艳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艳承担。审判员 欧日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