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金水、陈绮霞与霍健文、龙剑红、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水,陈绮霞,霍健文,龙剑红,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51号异议申请人张金水,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陈绮霞,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圩居民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霍健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区xx大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龙剑红,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区xx大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路xx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霍健文。关于(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绮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健文、龙剑红、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张金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嗣后,申请人张金水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水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张金水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刘学弟审 判 员 肖文勇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尤惠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