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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启双与被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刘粉琴、拓树生、王欣雅、曹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启双,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刘粉琴,王欣雅,曹桂兰,拓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宋启双,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延安朝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丰源小区。(以下简称朝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粉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粉琴,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系被告延安市朝悦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欣雅,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系被告刘粉琴女儿。被告曹桂兰,女,汉族,1935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系被告王欣雅的奶奶。被告拓树生,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启双诉被告朝悦工贸有限公司、刘粉琴、王欣雅、曹桂兰、拓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启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启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启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5元,原告宋启双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宋启双负担3017.5元。审 判 长  郭维军审 判 员  黑振燕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