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掖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张掖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受理原告张掖某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邸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