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党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16号原告党某。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长海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志君。被告王某甲。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刁丽、李志君、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5日生女孩王某乙。在我怀孕期间被告踢我,他还有外遇,每次通完电话都拿我出气,在这几年中,几乎每天我都挨打,而且被告还打骂我的父母和孩子。我也曾提出过离婚,被告的家人总是来道歉,被告也保证不再打了,可不到一个月就又犯。原告党某要求法院判决: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为了女儿的身心××,我要求抚养女儿,被告负担抚育费。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5日生女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感情破裂的可信证据。被告王某甲称,双方的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信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而且婚后生育女孩王某乙,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虽然原、被告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王树通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