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宏与洮南市鑫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洮南市鑫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赵宏。被告洮南市鑫隆置业有限公司。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洮南市鑫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