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友和与张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友和,张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原告江友和,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朱万彪,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宏,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华,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友和与被告张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家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原住所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今一直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史家村,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北碚区,且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张家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家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张家宏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