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5656号原告李×1,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李×2,男,1942年2月2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李×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7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1978年育有一子李×3,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理念、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摩擦不断,导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早一次家庭暴力是在1980年,最近一次在2007年2月7日。由于频繁的家暴双方早已感情破裂,从1988年至今,双方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荒诞的猜疑,也不承担家庭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李×2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时间很长,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对我也有家庭暴力,我就没想和她离婚,所以也没想过这些事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1与被告李×2于1972年经人介绍相识,197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78年育有一子李×3。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长期共同生活至今已经将近四十年。对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及偶尔发生的冲突,双方应互谅互让地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