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巨峰诉黑河市爱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法批复一案的驳回行政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行 政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黑中行监字第3号王巨峰:你因不服(2015)黑中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申请人作为宏安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在相同条件下和其他股东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在违法作出批复并未按法定程序公示、评估和招标的情况下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爱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宏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的文件精神,针对爱辉区物资局的申请作出了《关于黑河市宏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退出的批复》,同意将区物资局持有的黑河市宏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51%的国有资本转让给现有的自然人股东。该批复的相对人是爱辉区物资局,该批复是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对被监管机关的申请事项作出的内部答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因该批复的内容并未侵犯宏安民爆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与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你个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你要求撤销该批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爱辉区物资局作为宏安民爆公司51%国有股权的持有者,根据爱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同意国有资本转让的批复,与宏安民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代表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过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确认并取得了产权交易凭证,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关于你能否取得爱辉区物资局转让的股权及取得该转让股权的数量问题,是由宏安民爆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所共同决定的,而不是黑河市爱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批复的内容所规定的,该批复的内容对宏安民爆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购买区物资局转让的国有股权后,股东大会作出的就该部分股权如何进行分配的决议没有任何影响,更没有侵犯全体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你无权就该批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因你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你无权就该批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