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潍坊玉龙涂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玉龙涂料有限公司,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玉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岞山街道岞山站村。法定代表人刘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316号。法定代表人王炳烨,该公司董事长。潍坊玉龙涂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潍商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宏洋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6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平审 判 员 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