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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白少玲与吴书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少玲,吴书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836-1号申请执行人白少玲,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明,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书腾,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白少玲与被执行人吴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益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