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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光,赵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程龙光,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赵亚,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程光龙与被执行人赵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亚在银行的存款25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