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明祥与李理想、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理想,张杰,陈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理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祥。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赣榆县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杰、李理想因与被上诉人陈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杰、李理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杰、李理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杰、李理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张杰、李理想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杰、李理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