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兆加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兆加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钱宝华,局长。被执行人杭州兆加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青芝坞10号边。法定代表人陈萍。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西人社监罚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兆加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人社监罚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兆加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社监罚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