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