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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