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跃丰与严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丰,严林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沈跃丰。委托代理人:郭娟娟。被告:严林法。原告沈跃丰为与被告严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归还原告尚欠的借款45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林法归还原告沈跃丰借款45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严林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