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敏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增,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伦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敏增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民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