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靖华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王靖华,男,汉族,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相东,男,汉族,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汉族,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靖华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