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7号原告:潘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