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7号原告:潘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