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邰某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至1994年2月1日时,原告未满二十周岁,原告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现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