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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邰某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至1994年2月1日时,原告未满二十周岁,原告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现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