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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波与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李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694-1号原告冯波,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李剑,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诉被告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剑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被申请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应依法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剑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