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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鹤鹏与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鹏,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鹤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金玉、钱春梅。被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启练,郑仕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鹏与被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