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方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