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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张国祥,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淑琴(夫妻关系),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会生,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号楼1-3门。负责人张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颖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与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国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