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宋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长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得退还被告订婚彩礼款14600元及原告婚前索要的32000元,合计46600元。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现金466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陈某丙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当天由陈某丙交原告方现金4000元;2、宋某甲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前两天经宋某甲交给原告方现金25000元;3、陈某丁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送彩礼现金14600元;4、陈某戊证明两份,证明送好时被告送给原告现金2000元,婚后被告的母亲交给原告现金3000元;5、柘城县某某电脑城发票一张,6、某某乡豫东家电收据一张,证明手提电脑和空调是被告的父亲出钱购买的,手提电脑属于被告的妹妹所有,空调在原、被告居住的房间安装着,不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陈某甲调查笔录一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并未向被告索要彩礼,其中4000元是被告应给付的贡钱(举行婚礼时女方负责待客,男方按农村习俗送给女方鸡、鱼及礼品),2000元是送好时的端茶钱,被告母亲给的3000元已经用于生活消费,电脑和空调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原告提出被子是八条,拜礼12000元原告没有保管。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5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6的交款人虽是蔡连勤的名字,但被告父母将空调赠与了被告夫妇,故空调应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以此证明空调不属于其共同财产,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陈某甲的调查笔录,被告陈述12000元拜礼由原告保管,但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16日被告送给原告订婚彩礼现金14600元。2013年腊月24日应原告的要求,被告送其现金25000元,2013年腊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给付原告贡钱4000元,同年腊月27日被告的母亲给原告现金3000元。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沙发、三组合条几、三组合柜各一套,电视柜、鞋柜、梳妆台、玻璃茶几、菜柜、餐桌、木质长桌、老式柜、冰箱、全自动洗衣机、饮水机、梳妆台各一个,挂衣柜两个,大椅子六把,小凳子七把,被子七条;共同财产有:美的牌空调一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不久因生气一直分居生活,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共同财产美的牌空调归被告所有。因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和贡钱,不予支持。被告的母亲给付原告3000元属于赠与行为,该款已经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被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婚前向被告索要现金25000元,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予返还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原告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三、原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陈某甲25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