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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斌与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221号原告谢斌。委托代理人刘莎、单志杰(实习),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7号唯诚七号公馆7幢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杜银越,总经理。被告候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与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斌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斌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对被告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候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告谢斌负担。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