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依浩与毛文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依浩,毛文文,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依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晏晓英、李琼,均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文文,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黄依浩因与被申请人毛文文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依浩申请再审称:(一)黄依浩不具备在深圳购房的资格,仅凭该事实即可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彼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黄依浩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二)黄依浩主观上并无违约想法,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并无过错。毛文文以及中介方为了个人利益,故意隐瞒告知义务。在明知黄依浩不具备在深圳购房条件的情况下,毛文文仍然与黄依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有过错。从毛文文提供的证据看,案涉房产早已另卖他人,并无证据显示因黄依浩的原因导致其遭受30万元的损失。据此,黄依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黄依浩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黄依浩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毛文文与黄依浩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黄依浩以其不具备在深圳购房资格为由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依浩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依浩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期400万元,余款45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由于黄依浩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黄依浩构成违约并无不妥。黄依浩以其不具备在深圳购房资格作为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黄依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依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