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成国与赵世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国,赵世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徐成国,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赵世斌,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国诉被告赵世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