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灿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灿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69号罪犯罗灿峰,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灿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罗灿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灿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灿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虽然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犯罪及判决均在2011年4月30日之后,现报请减刑时已满十八周岁。故对其减刑不适用未成年从宽情节。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灿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