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1,张某,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梁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1,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某2,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1、张某、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1、张某、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