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汝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汝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039号罪犯程汝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汝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汝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程汝奎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汝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汝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汝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汝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