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京山执字第00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鄂京山执字第00133—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陈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门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京山佳园新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京山县宋河镇柳家岭村的土地使用权21548.63平方米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21栋【面积6078.38平方米(含附属设施10项)】、机器设备269台套及办公用品19项进行了变卖,所得价款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本息3241500元、律师费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段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顾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