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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孟塬镇宋峪村。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孟塬镇云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