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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刁某某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