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刁某某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