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02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潘石华、蒋大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潘石华,蒋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2121-2号申请执行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2158号。法定代表人季克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爱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石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蒋大琴(潘石华之妻)。申请执行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石华、蒋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2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