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阳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荣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