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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王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孙建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尹福,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玉才,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孙建国与被告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国委托代理人尹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国诉称,被告王玉才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利率1.3%,并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并放弃利息主张,不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玉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欠据一枚,证明被告王玉才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1.3%。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原告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王玉才向原告孙建国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照1.3%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款期间,被告未偿还过原告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玉才向原告孙建国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请求,视为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原告孙建国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建国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