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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李伟军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康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